本院受理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与被上诉人韩辉定、黎海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18)琼01民终2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549元,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