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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山区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送达公告
(2018)琼0107民初3636号
海南鹏达房地产开发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曼与被告海南鹏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或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函、诚信诉讼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确认原告郭曼对位于海口市龙昆南路钟诚大厦侧金竹园小区A栋一层106室三房二厅共一套,房屋面积:111.8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为1580元,共计人民币:176644元的房拥有房屋所有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以上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证书;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9月20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2018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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