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大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深琼实业开发公司建筑工程合同垫资款纠纷一案中,因案外人苑德君对本院拍卖执行位于海口市蓝天路北侧、金坡路西侧(原机场西路)面积为3086.2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海口市国用(2004)第001081号]归买受人大骅公司使用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作出(2018)琼0107执异1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苑德君的异议申请。案外人苑德君不服本裁定,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案外人苑德君的复议申请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