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简化认罪认罚法庭确认刑事案件庭审程序的办法(试行)
为了优化司法资源,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庭审效率,坚持保障诉权、以庭审活动为中心的原则,简化认罪认罚、法庭当庭确认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辖区的刑事审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刑事案件,可以简化法庭审理程序并由法庭当庭确认: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所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所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案件。
二、下列刑事案件,不适用法庭当庭确认的庭审程序:
(一)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案件;
(二)危害民生的犯罪案件;
(三)聚众型犯罪案件;
(四)职务犯罪案件;
(五)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六)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案件;
(七)其他不宜法庭当庭确认的刑事案件。
三、人民法院对认罪认罚法庭当庭确认的刑事案件,对被告人的量刑幅度,在自愿认罪减少基准刑10%的基础上,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
四、人民法院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的前提下,庭前由法官助理或书记员核实被告人、辩护人的基本情况后,向法庭汇报,庭审中可以不再核对基本情况(但有异议的除外)。
五、庭前应送达权利义务告知函,庭审中确认是否知悉诉讼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六、法庭调查阶段
(一)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应当明确量刑意见。法庭应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的意见及对量刑的意见,应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以及量刑政策。
(二)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省略。
(三)举证阶段,控方可采取列举式、组合式等方式,综合概括说明证据名称及所要证明的事项,被告人、辩护人可以一并发表质证意见。法庭应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出示。法庭应当当庭对证据予以认证。
七、法庭辩论阶段
法庭可以组织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发表辩论意见。
八、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
被告人应当庭作最后陈述,明确放弃最后陈述权利的,应记录在案。
九、对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法庭应当庭对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予以确认,当庭宣判,应用“要素式”裁判文书,当庭送达裁判文书,实现快速审结的目的。
十、简要释明量刑理由。
十一、对认罪认罚法庭确认的刑事案件,应体现被告人认罪认罚从轻的情节,鼓励被告人认罪认罚,服判息诉,节约司法成本。
十二、本办法由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