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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2017-10-24【字体: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程(试行)
 
  为了更好地实施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根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和省高院《海南省法院完善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专业法官会议按照审判、执行案件类型设置,即设立刑事、民事、行政、立案和审监、执行五个专业法官会议。
  第二条  专业法官会议的组成人员为各相关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的员额法官。
  各专业法官会议设主席一名、执行主席若干名。
  主席由分管院领导或者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担任,执行主席由业务庭长(含执行局局长,下同)担任。
  受主席委托,执行主席可以代行主席职务。
  第三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以下案件和事项:
  1.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2.合议庭意见不一致,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
  3.庭长或法官提出的审判执行实务疑难问题,分管院领导认为需要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
  4.庭审评查、裁判文书评查、案件评查发现的问题;
  5.分管院领导认为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案件和事项。
  第四条  专业法官会议的召开以主审法官提请为主,主席提请为辅。
  第五条  针对个案进行讨论研究的专业法官会议,由主审法官主持;讨论、研究其他案件和事项的专业法官会议,由主席主持。
  主审法官提请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的,可以建议参加会议的人员,参会人员由主席决定。
  召开刑事、民事、执行专业法官会议,参加人员一般不少于7人;召开立案和审监、行政执行专业法官会议,参加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
  第六条  主审法官需要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对案件审理进行咨询的,可以向主席提请,主席审查同意后,由主席召集召开专业法官会议。
  主席认为主审法官所办案件属于《关于规范院、庭(局)长行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的规定(试行)》第10条以及附件《建议报备案件类型》所规定的报备案件时,可以提请召集并主持召开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该案件,主审法官应当执行和配合。
  第七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时,全体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特殊情况由主席决定。会议记录由案件承办部门安排人员负责并附卷。
  第八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的意见,由主席归纳,供主审法官、合议庭参考,是否采纳由合议庭决定。
  第九条  专业法官会议意见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主审法官、合议庭应当参考专业法官会议意见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报告主席。
  主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条  经过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主审法官、合议庭坚持其原意见处理,导致案件处理结果有瑕疵或者错误的,依照司法责任制和法官业绩考评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专业法官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因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但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可以联合召开联席专业法官会议。
  第十二条  本院以前有关法官会议的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参照《海南省法院完善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中《法官会议制度》的规定执行。
  本规程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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