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程(试行)
为了更好地实施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根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和省高院《海南省法院完善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专业法官会议按照审判、执行案件类型设置,即设立刑事、民事、行政、立案和审监、执行五个专业法官会议。
第二条 专业法官会议的组成人员为各相关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的员额法官。
各专业法官会议设主席一名、执行主席若干名。
主席由分管院领导或者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担任,执行主席由业务庭长(含执行局局长,下同)担任。
受主席委托,执行主席可以代行主席职务。
第三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以下案件和事项:
1.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2.合议庭意见不一致,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
3.庭长或法官提出的审判执行实务疑难问题,分管院领导认为需要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
4.庭审评查、裁判文书评查、案件评查发现的问题;
5.分管院领导认为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案件和事项。
第四条 专业法官会议的召开以主审法官提请为主,主席提请为辅。
第五条 针对个案进行讨论研究的专业法官会议,由主审法官主持;讨论、研究其他案件和事项的专业法官会议,由主席主持。
主审法官提请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的,可以建议参加会议的人员,参会人员由主席决定。
召开刑事、民事、执行专业法官会议,参加人员一般不少于7人;召开立案和审监、行政执行专业法官会议,参加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
第六条 主审法官需要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对案件审理进行咨询的,可以向主席提请,主席审查同意后,由主席召集召开专业法官会议。
主席认为主审法官所办案件属于《关于规范院、庭(局)长行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的规定(试行)》第10条以及附件《建议报备案件类型》所规定的报备案件时,可以提请召集并主持召开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该案件,主审法官应当执行和配合。
第七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时,全体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特殊情况由主席决定。会议记录由案件承办部门安排人员负责并附卷。
第八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的意见,由主席归纳,供主审法官、合议庭参考,是否采纳由合议庭决定。
第九条 专业法官会议意见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主审法官、合议庭应当参考专业法官会议意见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报告主席。
主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条 经过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主审法官、合议庭坚持其原意见处理,导致案件处理结果有瑕疵或者错误的,依照司法责任制和法官业绩考评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专业法官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因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但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可以联合召开联席专业法官会议。
第十二条 本院以前有关法官会议的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参照《海南省法院完善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中《法官会议制度》的规定执行。
本规程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