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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罚款

被罚款人:海南泰日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来源:海口中院】发布时间:2017-11-16【字体: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17)琼01执494号
 
  被罚款人:海南泰日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村军区司令部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小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军、戴秀萍与被执行人海南泰日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海南泰日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未予报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对海南泰日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五万元,限于2017年9月24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201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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