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罚款决定书
(2017)琼01执204号
被罚款人:陈继波,男,汉族,1970年10月12日出生,住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三庙17号,身份证号码:460100197010121571。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金兰与被执行人陈继波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陈继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之日起三日内申报财产,并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仲裁委员会(2016)海仲字第846号裁决书。陈继波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查,被执行人陈继波名下共计汽车三辆,分别为:琼A0AA90(颐达牌)、琼A5D555(梅赛德斯-奔驰)、琼ACY699(嘉恒揽胜)。陈继波有财产而未向法院报告,应依法对被执行人陈继波予以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陈继波罚款90000元,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收款账户全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1009454890001227
开户行: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清算行号:402641001017
二O一七年九月五日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