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拘留决定书
(2017)琼01执恢60号
被拘留人鲁有清,男,汉族,1966年5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219660514601X,户藉登记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78号龙昆雅居202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琼民一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和权利人的申请,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文芳、马占玺、孙世义与被执行人鲁有清、王道良合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5581753.04元。
经查,鲁有清在本院正在执行本案期间,于2016年10月15日与其儿子鲁威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海南川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80%股权(出资额为400万元)转让给鲁威龙,并于2016年11月4日在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本院认为:鲁有清在本院已立案强制执行其本人财产的情况下,不仅没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反而将持有的股权转移至其儿子鲁威龙名下,恶意转移名下财产,导致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无法保障和实现,给申请执行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依法应予拘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鲁有清(身份证号码51222219660514601X)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O一七年六月七日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