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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执495号限制高消费令

【来源:海口中院】发布时间:2017-10-26【字体: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限制高消费令
 
(2017)琼01执495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6)海仲字第732号裁决书和权利人的申请,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衍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利昭彬、利光电、符菊、海南光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海仲字第732号裁决书裁决:一、利昭彬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口衍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34891.55元、利息7892元并向海口衍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以234891.5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自2015年4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如利昭彬逾期未付清上述所欠款项,由利光电、符菊、海南光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利昭彬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利昭彬、利光电、符菊、海南光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仲裁费、公告费共计12650元。申请执行人海口衍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83371.15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650.57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利昭彬、利光电、符菊、海南光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利昭彬、利光电、符菊、海南光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因被执行人利昭彬、利光电、符菊、海南光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利昭彬(身份证号:460103197910191259)、利光电(身份证号:460100195501111811)、符菊(身份证号:460100195503011849)、海南光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机构代码号:676078414)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在本令发布之日起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上述义务之日止,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 ,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经举报或发现被执行人利昭彬、利光电、符菊、海南光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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