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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案件裁定书

(2017)琼01执90号

【来源:海口中院】发布时间:2017-11-01【字体: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琼01执90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南国九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路1号景瑞大厦A座19层西北区。
  法定代表人:钱东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弓伟,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海南鑫永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世贸东路2号裙房第三层4号A座。
  法定代表人:陈明兴,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6)海仲字第15号裁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南国九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鑫永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述生效仲裁裁决书内容如下:海南鑫永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南国九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194656.54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00元及律师服务费42000元;本案反请求仲裁费47644元、鉴定费71925元,由海南鑫永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35870元。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72526.54元,本案的申请执行费为10125.27元,合计782651.8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海南鑫永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生效裁定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经本院向相关银行、国土资源局,房产部门等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统查,均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6月14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发出执行悬赏公告。2017年7月7日,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海南鑫永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明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7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海南鑫永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明兴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因本案已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应当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海南仲裁委员会(2016)海仲字第1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 琼
审 判 员  陈 学
审 判 员  伍卓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 鑫

2017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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