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琼01执194号
申请执行人郑少丽,女,汉族,1997年12月16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郑海生,男,汉族,2000年7月7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郑金凤,女,汉族,1961年7月4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郑少英,女,汉族,1984年9月1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郑少红,女,汉族,1986年2月12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郑少伟,男,汉族,1988年8月15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郑少东,女,汉族,1990年8月30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郑少华,女,汉族,1992年8月6日出生。
被执行人符叶鹏,男,汉族,1990年7月18日出生,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雷旺良,男,汉族,1986年11月8日出生,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海中法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的移送执行函,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少丽、郑海生、郑金凤、郑少英、郑少红、郑少伟、郑少东、郑少华与被执行人符叶鹏、雷旺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的移送执行函内容为:被告人符叶鹏、雷旺良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少丽、郑海生、郑金凤、郑少英、郑少红、郑少伟、郑少东、郑少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人民币174578.31元,扣除已赔偿的58000元,尚需连带赔偿人民币116578.31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符叶鹏、雷旺良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20日,雷旺良向本院履行赔付34289.20元,本院将该款退付申请执行人。经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符叶鹏、雷旺良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6月1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符叶鹏、雷旺良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海中法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五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除后,符合重新申请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晓
审 判 员 胡 猛
审 判 员 陈 铭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符龙暖
2017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