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案件办理流程如下:
一、执行程序启动
(一)申请执行
义务人在指定期限内拒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对义务人的财产或行为予以强制执行。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执行书;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权利人申请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1、民事案件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2、对于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期限为180日。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书,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移送执行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不经申请,由审判庭移送立案庭立案转执行。刑事财产刑(包括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不受2年民事申请执行期限限制。
二、执行立案
立案庭负责审查立案。对于民事执行(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立案庭审查立案后,移送执行局执行。
对于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立案庭受理后,移送行政庭审查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再移交立案庭立案。
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由执行局先行审查作出意见后再交立案庭立案。
三、执行准备
执行局收到立案庭移送的执行案件后,应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核实财产保全情况;核实申请执行人提供或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线索等情况。对于行为执行案件,可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作为或不作为,赔礼道歉、排除妨害等。
四、财产统查
对于财产执行案件,人民法院通过查询银行存款、工商登记、土地房产等执行措施,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对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的,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人民法院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则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提取等措施。如被执行人没有财产,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五、财产处置
1、选定评估拍卖机构
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对需要变现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评估机构由执行局委托本院技术装备处选定,拍卖机构由执行局委托本院技术装备处报省高院选定。
2、作出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对财产进行价格评估,当事人收到评估报告十日内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由评估机构针对异议进行答复。
3、组织拍卖
拍卖时参照评估价确定拍卖保留价。拍卖至多可以举行三次,第一次拍卖保留价应当按照评估价的80%内确定。如出现流拍,再次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4、抵债或变卖
拍卖不成交的,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以每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财产抵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六、财产交付
1、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成交或抵债后,人民法院应裁定将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2、对拍卖、变卖成交款,人民法院可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账户。
3、对特定物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4、对不动产的执行,人民法院向不动产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变更登记。
5、对被执行人拒不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的,由人民法院发出公告,强制迁退。
八、异议审查
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法院执行行为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执行异议,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和仲裁文书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应材料,执行法官作出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同意立案后,移交立案庭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裁定驳回。
对正式立案的,由执行复议科根据不同异议内容、事实和理由,分别按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程序进行审查。相应裁定作出后,异议案件作结案处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案外人、当事人对案外人异议裁定不服的,认为与原裁判无关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许可执行之诉,案外人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已经执行结案的案件,当事人、案外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按执行申诉程序进行审查。
九、执行结案
执行结案的方式主要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裁定终结执行、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执行情形有: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
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也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十、执行期限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没收财产刑应当即时执行。
刑事案件罚金刑,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至迟不超过六个月。
下列期间不计入执行期限:
(一)法律文书的公告送达期间;
(二)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的期间;
(三)当事人协商和解及和解协议履行期间;
(四)办理财产过户的期间;
(五)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
(六)向上级法院请示期间;
(七)执行争议的协调处理期间;
(八)鉴定、审计、评估、拍卖、变卖资产期间;
(九)当事人请求延期听证,经法院审查同意的期间;
(十)公告征询案外人异议的期间;
(十一)执行案件等待其他案件的审判或处理结果的期间。
十一、归档
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结案手续后三个月内应将案卷装订成册并移交本院档案室归档,做永久性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