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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海口美兰重金粮油店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副本以及(2018)琼0108民初63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32406.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2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