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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兰区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送达公告
(2017)琼0108民初8211号
赵玉莲:

本院受理原告海南金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玉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琼0108民初8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玉莲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金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12109.44元、日常维护费4036.2元、电梯费4200元、水费160.74元,以上共计20506.38元;二、被告赵玉莲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金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相应违约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4年8月8日止以6397.6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9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以13321.55为基数、自2017年1月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0345.64元为基数分别计付);三、驳回原告海南金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另,原告海南金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17)琼0108民初8211号民事判决书,已提起上诉,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和上诉答辩通知书。海南金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一、撤销(2017)琼0108民初8211号民事判决书;二、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星光海岸小区1号楼1702B房物业管理费12974.4元、日常养护费4324.5元、电梯费4500元、水费160.74元,共计21959.64元,并以21959.64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1日始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三、判令被上诉人自2010年1月起按照应付管理费等费用按每天千分之一向上诉人支付滞纳金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10月20日起诉之日,即31901.83元);四、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公告费等一切相关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2018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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