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琼山支行与被告海南怡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万宝服装实业公司、陈朝媚、吴素珍、谢爱华、关万圆、黎叙汉、李海燕、邓华升、翟新慧、由科、梁革平、黄帝舒、李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11案中,由于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函、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法院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二楼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