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王槐成诉黄啟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诉函、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为:1、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330000元;2、被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人民币330000本金以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详见起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法院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二楼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