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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山区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送达公告
(2018)琼0107民初1949号
张儒雄、黄海源、王燕芳、张儒俊、蔡永莉、张德聪、张儒杰、林惠梅:

本院受理原告潘启珠诉被告张儒杰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中,本院依法追加你们为被告,由于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告诉函、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状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法院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18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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