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占达勇诉被告吴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或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琼0107民初7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吴嘉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占达勇返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29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以实际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的利息(其中自2017年4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29日止以借款本金1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为9600元;自2017年7月29日起至2018年6月14日止以借款本金1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为6090元;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二、驳回原告占达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63元(原告已预缴3774元),由原告占达勇负担39元,被告吴嘉文负担382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8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