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部分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 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 部门收支总表
七、 部门收入总表
八、 部门支出总表
九、 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我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并监督龙
华区、美兰区、秀英区、琼山区四个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和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主要职责有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的和其认为应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受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起再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依法审判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审理依法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执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办理赔偿案件;依法审判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依法对基层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组织、指导全市法院的调研工作,对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市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市、区两级人民法院的人员和机构编制工作,协同市委管理和考核市、区两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和司法技术工作;结合审判工作,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法制宣传工作;领导全市法院的监察工作;对本院的直属事业单位进行管理,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三)内设办公室、政治部、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
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环境资源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执行局、审判委员会办公室、书记官处、研究室、监察室、司法警察支队、技术装备处等十九个副处级机构及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海口市诉讼证据鉴定监督中心两个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数为行政法专项编制240名、事业编制35名。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无
第二部分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18年部门预算表
(此部分内容即为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8363.61万元。其中,收入总计8363.61万元,包括公共安全支出6938.03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09.31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63.8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52.44万元。
二、关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8363.61万元,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7852.5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511.08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法院人员工资、绩效及有关福利支出经费增加所致。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6938.03万元,占82.9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09.31万元,占7.2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63.83万元,占4.35%;住房保障支出452.44万元,占5.40%。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2018年预算数为4718.0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80.04万元,主要是法院人员工资、绩效及有关福利支出经费增加所致。
2、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2018年预算数为658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68万元,主要是根据工作任务分配各类经费所致。
3、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2018年预算数为6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3万元,主要是根据工作任务分配各类经费所致。
4、公共安全(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2018年预算数为1502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5万元,主要是由于增加了法院事务管理增加所致。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2018年预算数为14.4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5.11万元,主要是离休人员减少工资所致。
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18年预算数为590.6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60万元,主要是在编干警缴纳养老保险增加所致。
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2018年预算数为4.27万元,比上年预算增加0.38万元。主要是提高其他优抚支出所致。
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项)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8年预算数为86.13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项)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2017年预算数为277.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32.61万元,主要是在编干警公务员医疗基数增加所致。
10、住房保障支出(项)行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17年预算数为413.2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39.20万元,主要是在编干警住房公积金增加所致。
三、关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6143.61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5142.81万元,主要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离休费、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和住房公积金;
公用经费1000.0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国内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办公设备购置和资本性支出。
四、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130.17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10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根据省高院(如外事部门等)安排的2018年出国计划,拟安排出国(境)组2次,出国(境)3人。出国(境)团组主要包括:培训、交流团组:目的地为英国、俄国等国,人数为3人,天数为7天,主要任务为办案业务培训、交流。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14.17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0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114.1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134.93万元,主要是公车改革车辆减少所致。
公务接待费6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
五、关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我院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
六、关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18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原则,我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主要是经费拨款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18年收支总预算8363.61万元。
七、关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18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18年收入预算8363.61万元,主要是经费拨款收入
八、关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18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18年支出预算8363.6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143.61万元,占73.45%;项目支出2220万元,占26.55%。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8年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本级、(无下属单位)等的机关运行经费预算1000.08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本级及下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072.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27.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669.8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275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本级预算单位共有车辆32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应急用车4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8辆、。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8年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2537.8万元、政府性基金0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经费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安排给单位,且不与单位征收任务挂钩的资金。
二、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四、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六、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七、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八、罚没收入:指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款、赃物的变价款收入。
九、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十、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有偿转让国有资源(资产)使用费而取得的收入。
十一、单位自有资金:除财政部门安排和单位征收、收取的资金外,单位自身获得的资金。
十二、收回存量资金:指财政部门从按规定收回的存量资金中安排给单位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十三、一般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四、一般公共安全(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用于行政单位等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项目支出。
十五、一般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指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十六、一般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指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执行活动和对各种非诉执活动的支出。
十七、一般公共安全(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指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拥有法院方面的支出。
十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十九、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二十、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是除上述项目以外(义务兵优待、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死亡抚恤、伤残抚恤、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其他用于优抚方面的支出。
二十一、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二十二、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二十三、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指反映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二十四、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五、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六、“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十七、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2月6日
2018年02月07日